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208号,邮编:529500
联系电话:0662-3315934
附件:1.阳环建审〔2021〕34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阳春市春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