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γ射线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参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估函〔2021〕83号评估意见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复函如下:
一、建设项目内容
你公司拟在应流工业园C区酸洗工部车间南侧新建3座固定式探伤房,从应流工业园A区搬迁既有的1台YG-60型60Co探伤机和2台YG-192B型192Ir探伤机至本次新建的探伤房,使用现有1枚最大活度为3.7E 12Bq的60Co放射源和2枚最大活度为5.55E 12Bq的192Ir放射源。
二、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化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及放射源安保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辐射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工程设计图要求建设,确保施工安全及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施工期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大气污染、噪音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废水处置,减小对周围环境影响。
(3)你公司应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新增项目及时调整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加强辐射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4)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加强源库及探伤室安全管理,在本项目实施后,及时做好原有辐射场所的退役工作。
三、请在新项目启用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本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