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要求,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对于短时间内无法停产的工序或企业应当提前调整生产计划。为深入推进我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秋冬季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围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组织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差别化绿色管控,豁免重点工业行业类型由15个调整为39个,豁免企业数量显著增加,避免“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
焦化、石灰窑、铸造、炭素、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岩矿棉、玻璃、玻璃钢、制药、农药制造、纤维素醚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秋冬季绿色管控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秋冬季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行业绿色管控实施时间。
四、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实行绿色管控豁免政策。参照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对审核通过的A、B、C及引领性企业实行豁免,在2020-2021年秋冬季期间可以不停限产、少停限产。对于享受豁免政策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等不符合豁免要求的,取消其豁免资格。
(二)严格落实停限产措施。对于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企业,按照济宁市绿色管控方案规定,严格落实停限产的时间和比例。对于环保手续不全、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涉嫌偷排偷放、未按期完成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三)优先突出民生保障。对于应停限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落实限产比例。对于采用限产方式的企业,要严格限产比例,限产比例应当优先采取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产方式达到,限产比例原则上以2020年4至10月期间企业正常生产(指生产负荷在75%以上)的平均产量为基准核算。对确实无法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或因保民生任务不能完全停产的,应当以企业产品产量或用电量计限产负荷。
六、差异化措施
秋冬季期间(2020年11月1日—2021年3月31日),对审核通过的A、B、C及引领性企业采取差异化豁免措施,其中满足A级及引领性的企业可不予停限产,其他类型管控措施如下:
1.焦化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满足C级的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D级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2.石灰窑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3.铸造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4.炭素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焙烧工序停产30%以上、煅烧工序停产30%以上,满足C级的企业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煅烧工序停产50%以上,D级企业停产,以火焰系统计。
5.水泥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在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粉磨站,停产不少于连续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
如山东省水泥协会出台更严停限产要求,从严执行。
6.砖瓦窑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非烧结砖,非引领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
7.陶瓷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满足非引领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
8.耐火材料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满足C级的企业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D级企业停产保窑。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非引领性的企业限产50%。
9.玻璃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限产10%,满足C级的企业限产20%,D级企业限产30%。
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企业,非引领性的企业限产50%。
10.岩矿棉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12月或1月),满足C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D级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3个月。
岩矿棉制品深加工企业,非引领性的企业停产。
11.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行业
非引领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
12.制药(含农药制造)行业
满足B级的企业限产20%(含),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操作;满足C级的企业限产20%(含),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D级企业限产30%(含),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
13.纤维素醚行业
非引领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2月1日-1月31日)。
以上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均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及实际管理情况,加严要求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绿色管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要在10月15日前确定企业管控清单,确定轮停或限产时间,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专项检查队伍,对企业落实停限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巡查、整改台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停限产措施。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环保员,每天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
(三)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各县市区工业企业绿色管控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对应列入本方案停限产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停限产的或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凡是在国家、省各类督查或巡查和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交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