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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一铸造厂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就擅自开工建设

Source:
2019-07-19

惠东县华业铸造厂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就擅自开工建设,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48000元整的罚款。另外,该厂因噪声超标被处人民币5250元整的罚款。

据FSC了解,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东)罚〔2019〕4号,2019年5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惠东县华业铸造厂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厂区东北角处正在建设1栋4层宿舍楼,厂附近未铺设城市污水管网,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门内容的决定》“序号106”的规定,该厂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这个厂未编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序号1”的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建设;二、处人民币48000元整的罚款。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东)罚〔2019〕3号,2019年5月23日,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惠)环境监测(污-声)字(2019)第002号)的结果显示,惠东县华业铸造厂厂界昼间噪声超标1.1dB(A),该厂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序号14”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人民币5250元整的罚款。

Edit:惠东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