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环罚字[2019]2号
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60446585R
地址:普明镇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法人身份证号:142326195711014317
现场负责人: 高建平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1124195203100097
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2日对2018年12月30日环保督察组反馈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2018年12月30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石灰生产工段筛分设备配套建有一套布袋除尘设备,但包裹的彩钢瓦破裂,无法有效收尘;厂区矿石堆放场地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9]2号)及《岚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4日